东莞市百分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东莞市百分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东莞市天宇华瑞新材料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粤1971执10530号 申请执行人:东莞市百分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东城街道东城光明一环路一巷7号1栋303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广东雄爵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东莞市天宇华瑞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莞市松山湖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台湾高科技园桃园路1号莞台生物育成中心综合楼2楼2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3546299305。 法定代表人:**。 关于申请执行人东莞市百分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东莞市天宇华瑞新材料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一案,申请执行人根据本院作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粤1971民初11817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被执行人东莞市天宇华瑞新材料有限公司应向申请执行人东莞市百分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355827.96元、滞纳金278965.59元、***行金4857.05元(***行金暂计至2022年3月10日),并承担本案执行费8885元。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22年3月25日立案强制执行。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责令被执行人依法履行义务和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未在期限内履行债务,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本院依法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一)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土地、房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暂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二)本院已前往被执行人注册地调查,**被执行人已搬离注册地,无可供执行的财产。 经采取上述执行措施,因被执行人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的债权没有得到任何清偿。本院已依法对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对其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告知了本案执行情况、采取的执行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相关信息,申请执行人表示无异议,其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本案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由于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2)粤1971执10530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债务的,当事人应当及时书面告知本院。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