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百分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东莞市百分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佛山市向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粤0604执18580号 申请执行人:东莞市百分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莞市东城街道东城光明一环路一巷7号一栋30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733133900L。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佛山市向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禅城区朝安南路丰收街7号米艇头M6栋21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4MA4WJX920X。 法定代表人:***。 关于东莞市百分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佛山市向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粤06民终968号民事判决书及本院作出的(2020)粤0604民初346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被执行人佛山市向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应向申请人东莞市百分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被告东莞市百分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佛山市向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297997.24元及赔偿损失27995.40元;原告佛山市向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被告东莞市百分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564972.40元等。因义务人未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东莞市百分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2年9月2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费8310元。 本案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东莞市百分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佛山市向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22年9月22日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详见执行和解笔录)。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且履行时间较长,本案符合终结执行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八)项、第(十一)项、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第二百六十五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2)粤0604执18580号案终结执行。 若被执行人未按执行和解内容按期足额履行案件还款义务,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寰 审判员  黄小茁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张 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