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0211民初1495号
原告:株洲银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株洲市天元区黄河南路。
法定代表人:刘勇军,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廖秀,湖南方正圆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即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上诉或申请撤诉、代收法律文书等诉讼权利。
被告:谭峰,男,1990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衡山县。
原告株洲银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谭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8日立案受理后,原告株洲银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株洲银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立案受理后,判决宣告前,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其请求未违反法律规定,也未损害国家、集体及第三人的利益,是原告株洲银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本院应当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株洲银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株洲银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欧阳中伟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八日
实习法官助理孙有意
书记员 蒋 一 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