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0211民初1960号
原告:株洲银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元区黄河南路。
法定代表人:刘勇军。
委托诉讼代理人:廖秀,湖南方正圆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即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上诉,代签诉讼法律文书,代领赔偿/执行款物)。
被告:***,女,1981年6月2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
原告株洲银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4日立案。原告株洲银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株洲银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诉讼是其自主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且没有损害国家、集体或其他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株洲银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株洲银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自愿负担。
审判员 林媛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四日
实习法官助理邹梓薇
书记员 马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