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银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株洲银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0211民初1582号
原告:株洲银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珠江南路。
法定代表人:刘勇军,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廖秀,女,湖南方正圆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全权代理(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上诉,代签诉讼法律文书,代领赔偿款物)。
被告:**,女,1972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株洲银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株洲银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株洲银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对其诉权的自主处分,没有损害国家、集体、他人的利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株洲银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株洲银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欧阳中伟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三日
实习法官助理刘潇俐
书记员 李 冠 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