桐庐中浩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浙江省桐庐县人民法院发文稿
签发人 | 拟稿人
|
核稿人
|
民事裁定书
原告:***,男,1964年6月27日出生,汉族,住桐庐县横村镇九岭村葛家一组。
被告:***,女,1986年5月14日出生,汉族,住桐庐县横村镇城东村***八组。
被告:***,男,1955年2月24日出生,汉族,住桐庐县横村镇城东村***八组。
被告:桐庐中浩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桐庐县横村镇***。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本院受理原告***诉被告***、***、桐庐中浩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0年4月27日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的财产限额在140万元内采取保全措施,并已向本院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告***、***、桐庐中浩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或银行存款限额在140万元内予以查封、扣押或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一〇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赵银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