桐庐中浩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桐庐县人民法院发文稿

 

签发人

拟稿人

 

核稿人

 

浙江省桐庐县人民法院

(2010)杭桐横商初字第232-1

原告:***,男,1964627日出生,汉族,住桐庐县横村镇九岭村葛家一组。

被告:***,女,1986514日出生,汉族,住桐庐县横村镇城东村***八组。

被告:***,男,1955224日出生,汉族,住桐庐县横村镇城东村***八组。

被告:桐庐中浩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桐庐县横村镇***。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本院受理原告***诉被告***、***、桐庐中浩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0427日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的财产限额在140万元内采取保全措施,并已向本院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告***、***、桐庐中浩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或银行存款限额在140元内予以查封、扣押或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