桐庐中浩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浙江省桐庐县人民法院发文稿
签发人 | 拟稿人
|
核稿人
|
民事裁定书
原告:***,女,1963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桐庐县桐君街道麻蓬村仇岭坞大弄里19号。
被告:***,男,1955年2月24日出生,汉族,住桐庐县横村镇城东村***八组。
被告:***,女,1957年8月26日出生,汉族,住桐庐县横村镇城东村***八组
被告:***,女,1986年5月14日出生,汉族,住桐庐县横村镇城东村***八组。
被告:桐庐中浩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桐庐县横村镇***。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本院于2010年6月10日作出(2010)杭桐横商初字第302-1号财产保全的裁定,现因原告申请解除对被告银行帐户的冻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09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告***、***、***、桐庐中浩市政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帐户的冻结。
审判员 ***
二〇一〇年七月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