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城建集团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

辽宁菳石阳贸易有限公司、某某等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辽0106民初13655号
原告:辽宁菳石阳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和平区文萃路24-1号1-15-1室。
法定代表人:霍巍,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洪潮、于丽媛,系辽宁同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1966年6月26日出生,住址四川省仁寿县。
委托代理人:谯楠,系辽宁邦言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威,系辽宁邦言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张现刚,男,汉族,1975年10月13日出生,住址河南省安阳市。
被告:辽宁城建集团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和平区青年大街304巷8号。
法定代表人:杨润波。
被告:辽宁建设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青年大街118号。
法定代表人:李季,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潘洪伟,系辽宁盛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崇健,男,汉族,1989年12月15日出生住址沈阳市和平区河北二街24号1-5-1,系该单位员工。
原告辽宁菳石阳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张现刚、辽宁城建集团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辽宁建设资产经营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一案,现原告以本案争议房产已经解除了查封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辽宁菳石阳贸易有限公司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辽宁菳石阳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4764元,减半收取7382元,公告费260元由原告辽宁菳石阳贸易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长  吴彦华
审判员  张 珈
审判员  赵雨辉
二〇二一年七月九日
书记员  吴宇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