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城建集团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

某某、辽宁城建集团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辽0114民初515号
原告:***,男,1956年4月5日出生,蒙古族,现住沈阳市沈河区。
被告:辽宁城建集团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和平区青年大街304巷8号。
法定代表人:杨润波。
被告:沈阳坤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新民市法哈牛镇蒲河路24号。
法定代表人:柏云峰。
被告:**,男,1967年11月14日出生,住沈阳市大东区。
被告:柏云峰,男,1963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铁西区。
原告***与被告辽宁城建集团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沈阳坤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柏云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5日立案受理后,原告在收到本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缴纳案件受理费。
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付冬梅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  李雪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