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城建集团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

某某、辽宁建设资产经营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辽0102执异112号
申请人(申请执行人)***,男,1964年5月16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沈河区。
委托代理人孟婀娜,系辽宁正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辽宁建设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青年大街118号,组织机构代码744333019。
法定代表人李季。
被申请人辽宁城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西滨河路62号,组织机构代码749771528。
法定代表人邱海。
被申请人杨润波,男,1948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和平区。
被申请人关成广,男,1975年4月13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沈河区。
被申请人郭强,男,1964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和平区。
被申请人李敬先,男,1962年1月30日出生,满族,住沈阳市铁西区。
被申请人潘晓龙,男,1964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皇姑区。
被申请人***,男,1951年1月26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苏家屯区。
被申请人于洋,男,1974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大连市金州区。
被执行人辽宁城建集团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和平区青年大街304巷8号,注册号210000004935798
法定代表人杨润波,系公司董事长。
在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辽宁城建集团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在执行过程中向本院申请追加被申请人辽宁建设资产经营有限公司、辽宁城建集团有限公司、杨润波、关成广、郭强、李敬先、潘晓龙、***、于洋为本案的被执行人,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称,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因借贷纠纷于2020年在沈阳市和平区法院以(2020)辽0102民初2425号判决,由被执行人给付申请人借款317,229.23元。由于被执行人股东在公司开办时注册资金不实,未缴纳出资。特申请追加以上人员为被执行人。追加的被执行人均为被执行人的股东,出资额分别为300万、200万、560万、200万、200万、200万、200万、100万、40万。现请求法院追加上述股东在未如实出资的范围内承担给付责任。
本院查明,2020年6月23日,原告***诉被告辽宁城建集团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20)辽0102民初2425号民事判决,判决如下:“一、被告辽宁城建集团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一次性偿还借款本金317,229.23元及利息(利息自2020年1月15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本金317,229.23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计算);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判决生效后,被告未按期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原告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案号(2020)辽0102执6562号。
本院认为,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或其继承人、权利承受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变更、追加当事人。申请符合法定条件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案中,申请人***申请追加被申请人辽宁建设资产经营有限公司、辽宁城建集团有限公司、杨润波、关成广、郭强、李敬先、潘晓龙、***、于洋为本案的被执行人,理由为被申请人未缴纳出资,并出具了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2016)辽0113执2321号执行裁定书作为佐证。根据本院调取的被执行人辽宁城建集团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的工商档案载明,被执行人辽宁城建集团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成立于2004年4月26日,注册资本为2,000万元。经辽宁信达合伙会计师事务所审验,2004年4月26日,辽宁信达合伙会计师事务所出具辽信达会验字(2004)第102号验资报告,被执行人申请登记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2,000万元,实收资本为2,000万元,本院无法认定申请人提出的主张,对于申请人提出的申请,本院不予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的追加申请。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祁美楠
审 判 员 赵 博
审 判 员 姚 宏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张文蕾
书 记 员 王施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