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中筑建设有限公司

***、福建中筑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闽0524执65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81年4月11日出生,汉族,住泉州市。
被执行人:福建中筑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安市。
法定代表人:***,任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男,1973年10月22日出生,系公司职员。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本院在执行***与福建中筑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的(2014)安民初字第2709号民事判决书一案中,被执行人福建中筑建设有限公司尚欠申请执行人***补偿款人民币96986.69元及逾期违约金。执行中,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经查,被执行人福建中筑建设有限公司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高消费,且已将当事人的财产调查情况进行反馈,未接到进一步举证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可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