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中筑建设有限公司

***、***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闽0524民初3902号
原告:***,男,1990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安溪县。
被告:***,男,1983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安溪县。
被告:福建中筑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南安市。
法定代表人:陈桂红。
原告***与被告***、福建中筑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9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欲与被告***、福建中筑建设有限公司庭外和解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113元,减半收取计56.5元,由***负担。
审判员  刘雅芬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王秋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