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佳华建设有限公司

原告西安聚源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佳华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陕0111民初3998号
原告:西安聚源混凝土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
被告:陕西佳华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曹忠孝。
原告西安聚源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佳华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26日立案。原告西安聚源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18年9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西安聚源混凝土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西安聚源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404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1202元,由原告负担,本院退付原告1202元。
审判长***
审判员*宁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古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