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佳华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诉郑*与陕西佳华建设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秦民初字第01312号
原告***,男,汉族,1967年10月9日生。
被告郑***,男,汉族,1959年3月24日生。
被告陕西佳华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本院受理原告马基宏诉被告****、陕西佳华建设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在诉讼中无法提供被告的具体住址,致相关法律文书无法向该被告送达。
本院认为,原告无法提供被告明确地址,致本案诉讼程序无法进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6250元,免于缴纳。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余卓君
代理审判员文娟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九日
书记员聂菲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