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粤1972民初17387号
原告:东莞市菁盛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厚街镇涌口东园路十四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441900752095575W。
法定代表人:方振辉,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利红,广东中建合展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廖丽,广东中建合展律师事务所辅助人员。
被告:深圳市英龙建安(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英龙展业大厦3001、3002、300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440300192252121X。
法定代表人:***。
被告:深圳市英龙建安(集团)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塘厦镇大屏嶂林场绿荫路9号101-102室。注册号为441900000125101。
负责人:***。
被告:东莞市沙田镇人民政府。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沙田镇横流大街4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11441900007331320N。
本院在审理原告东莞市菁盛园林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英龙建安(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市英龙建安(集团)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东莞市沙田镇人民政府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东莞市菁盛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于2018年12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以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东莞市菁盛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深圳市英龙建安(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市英龙建安(集团)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东莞市沙田镇人民政府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3930元,由原告东莞市菁盛园林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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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罗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