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粤1972民初13664号
申请人:东莞市锋泰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4419005813736139。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名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名道律师事务所辅助人员。
被申请人:东莞市菁盛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441900752095575W。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东莞市锋泰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东莞市菁盛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广东高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6年12月2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本院立即冻结被申请人东莞市菁盛园林工程有限公司285152元人民币的银行存款或者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并已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市分公司向本院出具保函,提供了等额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的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东莞市菁盛园林工程有限公司285152元人民币的银行存款或者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