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粤1972民初13664号之三
解除保全申请人:东莞市锋泰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厚街镇涌口村石角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4419005813736139。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名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名道律师事务所辅助人员。
被申请人:东莞市菁盛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厚街镇涌口东园路十四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441900752095575W。
法定代表人:***。
东莞市锋泰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锋泰公司”)诉东莞市菁盛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菁盛公司”)、第三人广东高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高宇公司”)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案,锋泰公司于2016年12月2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本院立即冻结菁盛公司285152元人民币的银行存款或者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并已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市分公司向本院出具保函,提供了等额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的担保。本院作出了(2016)粤1972民初13664号民事裁定书,并作出了以下财产保全措施:
于2016年12月22日冻结了菁盛公司在东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厚街支行的账号为09×××40的账户,应冻结285152元人民币,已冻结275672.17元人民币,冻结期限为12个月,从2016年12月22日起至2017年12月21日止。
锋泰公司主张已经与菁盛公司达成和解且已经申请撤诉,现申请解除对菁盛公司的财产保全措施。本院认为,锋泰公司的申请是其真实的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等规定,本院裁定如下:
立即解除对东莞市菁盛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万德培
人民陪审员**就
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一日
书记员尹丽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