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菁盛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东莞市锋泰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与东莞市菁盛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粤1972民初13664号之二
原告:东莞市锋泰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厚街镇涌口村石角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4419005813736139。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名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名道律师事务所辅助人员。
被告:东莞市菁盛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厚街镇涌口东园路十四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441900752095575W。
法定代表人:***。
第三人:广东高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厚街镇珊美村湖光路51号富邦大厦517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441900MA4ULTH469。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东莞市锋泰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锋泰公司”)诉被告东莞市菁盛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菁盛公司”)、第三人广东高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高宇公司”)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14日立案受理,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后由于案情需要转为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锋泰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菁盛公司、第三人高宇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锋泰公司的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东莞市锋泰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东莞市菁盛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广东高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789元(减半收取),保全费1945元,由原告负担(原告已预交7523元)。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就
人民陪审员万德培

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一日
书记员尹丽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