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菁盛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东莞市锋泰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与东莞市菁盛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粤1972民初13664号之一
原告:东莞市锋泰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厚街镇涌口村石角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4419005813736139,组织机构代码为581373613。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名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名道律师事务所辅助人员。
被告:东莞市菁盛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厚街镇涌口东园路十四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441900752095575W,组织机构代码为752095575。
法定代表人:***。
第三人:广东高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厚街镇珊美村湖光路51号富邦大厦517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441900MA4ULTH469。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东莞市锋泰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东莞市菁盛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广东高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现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万德培
人民陪审员**就

二〇一七年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尹丽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