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菁盛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东莞市大岭山智然装饰材料经营部、东莞市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某某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粤1972执异165号
异议人(利害关系人):东莞市菁盛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莞市厚街镇涌口东园路**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441900752095575W。
法定代表人:王炳枝,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振锋,广东中建合展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廖丽,广东中建合展律师事务所辅助人员。
被异议人(申请执行人):东莞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莞市南城区西平宏伟东四路明致商务中心第*层****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441900001597072。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被异议人(被执行人):***,男,1974年4月3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邵阳县。
被异议人(被执行人):东莞市大岭山智然装饰材料经营部。住所地:东莞市大岭山镇矮岭冚村大城建材家居广场*栋*楼1019。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2441900L60238435M。
经营者:钟永保,男,1979年7月2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平江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东莞市大岭山智然装饰材料经营部与***、东莞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8年6月15日向东莞市菁盛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发出(2017)粤1972执7345号之一协助执行通知书,扣划了东莞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对东莞市菁盛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的到期债权54703元。后东莞市菁盛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提出异议,请求撤销(2017)粤1972执7345号的协助执行通知书,并停止扣划。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本案在审查期间,异议人东莞市菁盛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以本院已撤回扣划通知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2018)粤1972执异165号异议申请。
本院认为,异议人东莞市菁盛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的撤回异议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异议人东莞市菁盛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异议申请。
审 判 长  任守庆
审 判 员  杨尚策
人民陪审员  李秋月
二〇一八年七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雷方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