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菁盛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东莞市菁盛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债权人代位权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粤1972执14436号
申请执行人:***,女,1962年1月17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衡阳市珠晖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庆奋,广东才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富欣,广东才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东莞市菁盛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厚街镇涌口东园路十四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441900752095575W。
法定代表人:方振辉,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振锋,广东嘉茂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齐波,广东嘉茂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东莞市菁盛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菁盛公司)债权人代位权纠纷执行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粤19民终1129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11月2日立案执行。
经审查,申请执行人***提起本案债权人代位权诉讼的依据是其与东莞市九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刘小春的合同纠纷案(2019)粤1971民初3807号民事判决,本案代位权纠纷实际仅是该合同纠纷案民事判决权利实现中的一项财产,且***已向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该判决,案款理应交由执行(2019)粤1971民初3807号民事判决的执行案件中与其他执行到位的财产一并处理。另,被执行人菁盛公司在2021年9月15日即申请执行人***向法院提起本案执行申请前已将生效判决判定的应付款项支付至本院执行代管款账户。综上所述,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申请执行人***的执行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陈志良
审判员  唐远源
审判员  苏志康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二日
书记员  彭思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