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聊城鑫马商贸有限公司

山东聊城鑫马商贸有限公司、山东瑞坤装配式建筑科技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1502财保18号 申请人:山东聊城鑫马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市东昌府区古楼街道办事处湖南路西首京九铁路桥西280米路北。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聊城东昌援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申请人:山东瑞坤装配式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市东昌府区凤凰工业园纬二路以南**干渠东。 法定代表人:***,经理。 申请人山东聊城鑫马商贸有限公司于2023年1月10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山东瑞坤装配式建筑科技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3400000元【账户:山东瑞坤装配式建筑科技有限公司,聊城农商银行××××;华夏银行××××;招商银行××××】。担保人聊城市正航非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对申请人山东聊城鑫马商贸有限公司所申请的财产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山东聊城鑫马商贸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山东瑞坤装配式建筑科技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3400000元【账户:山东瑞坤装配式建筑科技有限公司,聊城农商银行××××;华夏银行××××;招商银行××××】。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山东聊城鑫马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