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1502执保928号之一
申请人山东聊城鑫马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市东昌府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告天津宇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东丽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告北京京禹达建筑装饰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申请人山东聊城鑫马商贸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天津宇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北京京禹达建筑装饰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1年8月1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天津宇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北京京禹达建筑装饰集团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750万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并由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聊城中心支公司出具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天津宇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北京京禹达建筑装饰集团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750万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山东聊城鑫马商贸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