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三建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

广东三建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广州某某集团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粤0118民初9335号 原告:广东三建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环市中路321号15楼。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穗恒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律师。 被告:广州**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新塘镇**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告:奥园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南村镇万惠一路48号2302。 法定代表人:***。 原告广东三建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集团有限公司、奥园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独任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广东三建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建机电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广州**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奥园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奥园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三建机电公司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一、两被告向三建机电公司支付消防工程质保金350692.29元及利息(利息以350692.29元为本金从2018年7月25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1.5倍计至付清之日止);二、本案保全费700元、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4年4月15日,三建机电公司与**公司签订《奥园**广场一期(SY-1-1~6栋)消防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三建机电公司对奥园**广场二期(SY-1-1~6栋)消防工程进行施工,三建机电公司已按约完成了全部工程。2016年7月4日,**公司验收工程后与三建机电公司签订《工程结算协议书》,约定工程质保期为2016年7月4日至2018年7月3日,质保金金额为350693.29元。经多次催告后,**公司、奥园公司于2020年12月4日开具电子商业承兑汇票,汇票金额为4592859.52元。汇票金额包括本合同质保金350693.29元、《奥园**广场二期(SY-1-7~12栋)消防工程施工合同》质保金952045.82元、及《奥园**广场4#地块消防工程施工合同》的部份工程款3290121.41元。汇票到期后无法承兑,如今票据状态为拒付追索待清偿。三建机电公司至今未收齐工程款及质保金。为此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所请。 被告**公司未到庭,提交书面答辩意见如下:三建机电公司已通过商票如数收到案涉款项,**公司不存在逾期支付款项,且无需承担逾期付款的责任。其次如因该商票导致三建机电公司实际损失的,三建机电公司可根据案涉商票提起票据追索权,而并非建设施工合同纠纷。退一步讲,即使要计算逾期付款的利息,也应从三建机电公司以该商票主张票据追索权利之日起计算。 被告奥园公司未到庭,提交书面答辩意见如下:一、奥园公司与三建机电公司不存在合同关系,奥园公司并非合同相对方,故奥园公司无需承担任何责任。二、奥园公司与**公司不存在财产混同的情形,奥园公司无需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三建机电公司请求奥园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于法无据。三、**公司为独立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应以其全部财产对外独立承担法律责任,奥园公司无需承担连带责任。 经审理查明:2014年4月15日,三建机电公司(乙方)和**公司(甲方)签订《奥园**广场一期(SY-1-1~6栋)消防工程施工合同》,记载“……第1节工程项目第1条工程名称奥园**广场一期(SY-1-1~6栋)消防工程施工。第2条工程地点增城新塘镇荔新十二路33号**运动城(广园快速路荔新公路北行出口)……第4条工程承包范围及内容按甲方提供的图纸、有关资料及说明,承包本合同施工范围的消防安装工程……第2节工期与进度第8条本工程从开工到竣工验收通过的总工期为60日历天……第4节合同价款与支付第13条本合同按总价包干方式合同总价为7020585.36元……第14条付款方式……结算款:工程竣工备案验收并办理完毕结算手续后,支付时限为15个工作日……质保金:两年质保期满后,支付时限为15个工作日……第5节计价与计量第17条计价方式本工程采用固定总价包干合同。……第11节工程验收、交付及保修……第59条本工程质量保修期为2年,自工程竣工验收双方办理工程移交手续之日起计算。……第13节违约责任……第70条甲方逾期付款,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利息……”。 三建机电公司出示一份《工程竣工验收报告》,载明“工程名称奥园**广场商业楼(自编号SY-1-2~SY-1-6)、商业、***(自编号SY-1-1、PT-1-1),开工日期2014年4月1日,竣工验收日期2015年10月16日……我方已根据施工合同的有关规定完成了奥园**广场商业楼(自编号SY-1-2~SY-1-6)、商业、***(自编号SY-1-1、PT-1-1)消防工程,现申请工程竣工验收,请予审查”;施工方工程项目部栏加盖三建机电公司印章,建设单位**栏记载同意验收,加盖**公司印章。 三建机电公司出示一份《工程结算协议书》,载明“竣工验收日期2015年10月16日,工程项目名称奥园**广场,项目公司名称广州**集团有限公司,工程监理单位广州创源汇美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工程施工单位广州三建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施工合同名称奥园**广场一期(SY-1-1~6栋)消防工程施工合同,施工合同总额7020585.36元,合同结算总金额7013845.86元。……工程项目最终结算金额为7013845.86元,其中结算总金额中含有保修金350692.29元。本工程保修期自2016年7月4日至2018年7月3日)。双方同意对上述结算数据今后不得提出异议,特此立据。”;建设单位栏加盖**公司印章,承包单位栏加盖三建机电公司印章。 三建机电公司出示一份电子商业承兑汇票打印件,显示出票日期2020年12月4日,汇票到期日2021年12月1日,票据状态为拒付追索待清偿,出票人为**公司,收款人为三建机电公司,票据金额4592859.52元,承兑人信息奥园公司,能否转让为可再转让,承兑信息为出票人承诺本汇票请予以承兑,到期无条件付款;承兑人承诺本汇票已经承兑,到期无条件付款;承兑日期2020年12月4日。 另,三建机电公司向本院申请诉前保全,并支付诉前保全费。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三建机电公司陈述,1、其是以建设工程合同法律关系提起本案诉讼。**公司向三建机电公司出具了金额为4592859.52元的电子商票,但商票到期后无法承兑,**公司也未再向三建机电公司支付过款项。2、对于质保金利息是按照合同第14条的约定从质保期届满后15个工作日起计付利息。3、**公司的股东为深圳市奥园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和本案被告奥园集团有限公司,虽**公司不是一人公司,但**公司的实际股东就是奥园公司,其财产全部由奥园公司控制,不是独立法人主体,因此奥园公司应承担连带责任。 本院认为:两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不到庭,视为其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相应的不利后果应自行负担。结合三建机电公司庭上陈述及出示的证据,本院采信三建机电公司提出的奥园公司欠付质保金350692.29元的主张。奥园公司应向三建机电公司支付质保金350692.29元以及利息。利息以质保金350692.29元为本金,从2018年7月25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至付清之日止。至于**公司抗辩汇票的款项已支付的意见,与电子商业承兑汇票所记载的情况不符,**公司对此亦未提供证据予以证实其抗辩,本院对此不予采信。 三建机电公司主张要求奥园公司对**公司的本案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三建机电公司申请了诉前财产保全,现其主张**公司支付保全费用700元,依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 两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七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广州**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东三建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支付质保金350692.29元及利息(以质保金350692.29元为本金,从2018年7月25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至付清之日止); 二、被告广州**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东三建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支付诉前保全费700元; 三、驳回原告广东三建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601元,由被告广州**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