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6)豫1726民初1946号
原告:泌阳县天安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贾会涛,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修科,河南广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纸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郭丽军,系公司董事长。
原告泌阳县天安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南***纸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陈浩独任审判,于2016年8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泌阳县天安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修科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河南***纸科技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泌阳县天安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立即支付电力工程施工价款130000.00元及逾期利息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4年11月17日,原被告签订《电力工程施工合同》一份,就原告未被告进行电力工程施工事宜明确了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原告依照该合同的约定,如约完成合同义务。工程结束后被告违约拒不履行工程款支付义务,经原告多次催要无果。为此具文起诉,将此案起诉来院。
被告河南***纸科技有限公司经本院向其送达原告起诉状副本后,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答辩,在本院指定的举证期限内未提交证据。
经审理查明,2014年11月17日,原告泌阳县天安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纸科技有限公司签订了电力工程施工合同一份,内容为:发包方(以下简称“甲方”:河南***纸科技有限公司承包方(以下简称“乙方”:泌阳县天安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条例》、国家标准、规范和电力行业标准、规范。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经过甲乙双方充分协商,达成合同条款如下:1.工程概况1.0工程名称:金桂厂区10KV安装工程1.1……1.3承包方式:单一施工(包工包料)2.本合同委托建设工期2.1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及甲方安排,本工程建设工期为:2014年11月17日至2014年12月2日。2.2……3.工程总造价及结算方式3.1本工程总造价为:壹拾叁万元(130000.00)3.2本工程完工,经甲乙双方验收合格后,需向乙方一次性结清全部工程款。4.甲方职责及权益4.1根据开工……协调工作。5.乙方职责及权益5.1严格按照国家标准……验收送电工作。6.工程质量等级6.1按电力行业优质工程……乙方承担违约责任;7.违约和处罚7.1任何一方未履行……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如地震、战争等)。8.合同的生效与终止8.1本合同自……各执两份。发包人:河南***纸科技有限公司(合同专用章)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表(签字):郑伯安签订日期:2014年11月17日承包人:泌阳县天安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同专用章)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表(签字)贾会涛签订日期:年月日。”合同签订后,2015年1月5日,泌阳县电力综合有限公司出具了工程竣工报告,但被告拒不按照合同支付工程款。为此原告具文起诉,将此案起诉来院。
以上事实,有书证及当事人陈述在卷,相互印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当事人应当按合同的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原、被告于2014年11月17日签订的《电力工程施工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该合同合法有效。本案中,原告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施工,且工程已经竣工,被告拒不支付工程款的行为,已经违反了法律规定,因此原告请求被告支付电力工程施工价款130000元,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原告请求的逾期利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计付,即自2015年1月5日起计算利息。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视为诉讼权利的放弃,应当承担对其不利的法律后果。
综上所述,原告的诉讼请求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二百六十九条、第二百八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河南***纸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向原告泌阳县天安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支付欠款十三万元及逾期利息(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自2015年1月5日起计算,至偿还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50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河南***纸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陈浩
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
书记员 吕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