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河北区房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天津市河北区房屋建筑工程公司、天津市蓟县燕北天合商贸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津0119执4771号
申请执行人:天津市河北区房屋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宇纬路**。
法定代表人:闻立国,经理。
被执行人:天津市蓟县燕北天合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蓟县渔阳南路**。
法定代表人:陈爱国,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天津市河北区房屋建筑工程公司与被执行人天津市蓟县××北天合商贸有限公司仲裁执行一案中,经审查,被执行人天津市蓟县燕北天合商贸有限公司应给付申请执行人天津市河北区房屋建筑工程公司执行款18558933元及利息。
本院依法采取执行措施及财产调查情况如下:
1.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并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被执行人向本院报告了相关财产情况;
2.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
3.经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有不动产权证号为津(2016)蓟县不动产权第1××8号蓟县渔阳南路62号兴盛购物广场房产。该房产土地出让面积12673.1平方米;该房产三层,建筑面积19086.06平方米,该房产于2018年8月20日本院已保全查封,因申请执行标的额与房产价值差距较大,故暂时对该房产未予处置;另查,2018年3月30日,被执行人天津市蓟县燕北天合商贸有限公司与天津市蓟州区北雁百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雁百货公司)签订了房地产租赁合同,合同约定北雁百货公司将该土地、房屋用以商用,租赁期限自2018年3月30日至2037年9月30日,签订合同后,每年租金一次性给付。另查,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围场法院)于2018年7月底以(2018)冀0828财保277号民事裁定书冻结了北雁百货公司应给付被执行人自2020年10月1日至2024年9月30日租金1448万元;本院于2020年3月19日向北雁百货公司送达了(2019)津0119执4771号执行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依法扣留被执行人在北雁百货公司处应得租金20312905.32元;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车辆、证券、股权及其他财产可供执行;
4.经调查,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
经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未能实现债权。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经本院告知相关信息,申请执行人无异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张国兵
审判员  李冠男
审判员  刘 兰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霍建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