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河北区房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与天津市老菜道蔬菜市场有限公司、天津市河北区房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津0105民初6711号
原告:***,男,1963年3月7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天津市河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敏,天津华盛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春园,天津华盛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市老菜道蔬菜市场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北区望海楼街金钟路158号。
法定代表人:王洪军,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明旺。
被告:天津市河北区房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北区宇纬路3号。
法定代表人:闻立国,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凤颖,天津澍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天津市老菜道蔬菜市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老菜道蔬菜公司)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1日立案受理,根据原告的申请,本院追加天津市河北区房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房建公司)为本案的被告,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20年7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敏、杨春园,被告老菜道蔬菜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王洪军及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明旺、被告房建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凤颖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二被告共同赔偿原告医疗费7489.41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100元、营养费2700元、误工费40316.5元、护理费22528元、交通费1000元,合计76133.91元;2.后续治疗费我们另行主张;3.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庭审结束后原告变更诉讼请求:1.请求二被告共同赔偿原告医疗费7489.41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100元、交通费1000元,合计9589.41元;2.后续治疗费、伤残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的各项损失待治疗终结后另行主张权利;3.本案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自2003年底至今一直租赁老菜道蔬菜市场经营管理的河北区金钟南路103号6号底商,用于经营出售蔬菜,面条、肉等。2017年11月12日,被告老菜道蔬菜公司招商部主任通知原告配合商铺改造下水管道,11月12日,原告将商铺清理腾拾后将钥匙交给被告老菜道蔬菜公司。11月18日,被告老菜道蔬菜公司通知原告可以回商铺了,但原告发现商铺厕所里的下水管道没有修好,反味很严重。原告立即找到被告老菜道蔬菜公司说明情况,老菜道蔬菜公司答应对商铺下水道重新整修。2017年12月8日晚6点左右,被告老菜道蔬菜公司办公室主任王秀龙带着施工人员,对原告租赁的商铺下水道进行重新修理更换了自带反水弯的蹲便,由于起便盆过程中,把便盆连接冲水管子的地面弄坏了,顺便更换了冲水的管子。晚上8点左右完工,原告在查看维修结果后从厕所出来,被散落在厕所门口的废弃管件滑倒,导致原告左侧股骨颈骨折,截至2019年8月30日,产生各项费用78703.57元,还需后续治疗。原告受伤是因被告第二次维修施工后没有清理现场残留管件所致,故请求法院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望判如所请。
被告老菜道蔬菜公司辩称,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原告提供的管件照片不能确定与本案有关,原告摔伤后既不报警,也不报案这与常理不符。证人的证词与原告自述摔伤的描述相矛盾,是原告自圆其说,不可采信。我公司如果不起诉原告腾房,原告也不会起诉我公司赔偿,但我公司是配合老旧小区改造,即使厕所第二次维修与原告摔伤有一些关系,原告作为完全行为能力人也应当承担全部责任与我公司无关。
被告房建公司辩称,原告的证据不能证明其踩到施工管材上受伤,原告的证人对原告摔倒的位置陈述与原告陈述相矛盾,房建公司从购买原材料到领取材料都没有原告提供照片上的管件。施工人员也不可能自己购买材料,更何况房建施工队从12月6日就撤场了。假如是施工人员为原告更换了蹲便,落下的管件导致原告受伤,原告也应自行承担责任。施工人员出于好心为原告帮忙,施工人员没有义务为原告收拾清理现场的义务,综上,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原系老菜道6号底商的承租人,用该房经营猪肉、面条、蔬菜,但没办理营业执照。2017年9月20日,发包人天津市河北区房地产管理局与承包人房建公司签订天津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工程名称:2017年河北区老旧小区及远年住房改造修缮工程,工程内容:主要包括房修土建工程、房修电气工程、小区排水改造等。因老菜道部分租户租赁的底商房子是老菜道蔬菜公司经营管理的,该部分底商的下水管道与楼上住户相连,也属于旧楼改造的范围,所以被告老菜道蔬菜公司负责通知各商户配合小区下水道改造。2017年11月12日,原告将商铺钥匙交给了老菜道蔬菜公司,11月18日下水管道改造完后原告回到商铺,发现厕所便池反味严重,并将情况反馈给了老菜道蔬菜公司。2017年12月8日,老菜道蔬菜公司的工作人员带着被告房建公司的施工人员到原告家再次修理下水道,并更换了自带反水湾的蹲便及连接的上水管,施工完毕原告查看后从厕所出来,踩到遗落的管件上摔伤。2017年12月8日,原告前往天津医院看病,2018年2月2日至2月13日在总医院住院11天。2018年3月到二五四医院(现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九八三医院)看门诊,诊断结果均是左股骨颈骨折。截至2019年8月30日,原告治疗伤情共产生医疗费7489.41元。为赔偿一事,原告起诉来院。
本院认为,原告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理应对自己承租使用的房屋内环境更加熟悉,但原告自身没有尽到安全注意义务踩到上水管件上,应对自己受伤造成的损失承担主要责任。被告房建公司作为该项工程的施工单位,施工人员在施工初期中没有将厕所蹲便反水弯弄好,导致第二次维修,又没有及时清理施工现场的管件,导致原告摔伤,房建公司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对于房建公司提出的原告厕所第二次维修不是自己施工人员所为,且施工人员已于12月6日撤离现场的辩论意见,因其向法院提供的证据不能充分证明其主张,故本院不予采信,综合本案实际情况,本院酌定原告承担80%的责任,被告房建公司承担20%的责任。原告庭审后变更诉讼请求主张的医疗费7489.41元、住院11天产生的住院伙食补助费1100元,属于合理诉请,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房建公司应赔偿原告医疗费1497.88元(7489.41*20%)、住院伙食补助费220元(1100*20%)。关于交通费一节,根据原告的居住地与医院之间的距离及就医次数,本院酌定300元,被告房建公司赔偿原告交通费60元(300*20%)。被告老菜道蔬菜公司系配合政府进行旧楼改造工作,在本案中不承担责任。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六条、第二十六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被告天津市河北区房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赔偿原告***截至2019年8月30日的医疗费1497.88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20元、交通费60元,以上合计1777.88元;
二、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予以驳回。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被告天津市河北区房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60元,原告***负担24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孙桂萍
审 判 员  赵国海
人民陪审员  李桂林
二〇二〇年九月四日
法官助理徐浩
书记员史欣
附:本裁判文书适用的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六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第二十六条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七条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