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河北区房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与***、天津市河北区房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津0105民初4645号
原告:***,男,1999年11月1日出生,住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阎梦超,天津方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0年3月25日出生,户籍地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
被告:天津市河北区房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北区鸿顺里街宇纬路3号。
法定代表人:闻立国,该公司经理。
被告:***,男,1977年11月3日出生,住天津市西青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卫斌,天津景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俊杰,天津景航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天津欧海德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东区新开路与华兴道交口南侧创智大厦1-706。
法定代表人:程春妹,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金凤,女,该公司职员。
原告***与被告***、天津市河北区房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及第三人天津欧海德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4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8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974元,由原告***自行承担。
审判员 王 盛
二〇二〇年八月五日
书记员 张亚坤
附:本裁判适用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