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河北区房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津民申54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男,1999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菏泽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阎梦超,天津方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玲,天津方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男,1970年3月25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河西区。
被申请人(一审第三人、二审被上诉人):天津市河北区房屋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北区宇纬路3号。
法定代表人:闻立国,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雷锡恩,男,该公司退休职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凤颖,天津澍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原审第三人):天津欧海德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东区新开路与华兴道交口南侧创智大厦1-706。
法定代表人:程春妹,经理。
被申请人(一审第三人、二审上诉人):***,男,1977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西青区。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天津市河北区房屋建筑工程公司(以下简称房建公司)、天津欧海德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欧海德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9)津01民终188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再审称,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房建公司应对***的诉讼请求承担连带赔偿责任。1.二审法院以一审判决超出***的诉请为由认定一审判决程序有误并予以撤销,不符合法律规定。一审法院出现程序错误,二审法院应发回重审,但本案已经发回重审一次,故二审法院不得不判决驳回***的诉讼请求,损害了***的合法权益。2.二审法院认定一审法院就各方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及各自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的分析和认定均无误系错误认定。(1)一二审法院认定房建公司与欧海德公司系分包关系有误,房建公司与欧海德公司未签订任何书面分包协议,欧海德公司被追加为第三人之前,***一直陈述是自己承包的该工程,且表明自己没有资质,欧海德公司亦不具备建设该工程的相应资质,故房建公司将工程分包给***或欧海德公司均属于违法分包。(2)一二审法院在查明事实部分表述欧海德公司将工程分包给***,在本院认为部分表述双方系加工承揽关系,这是对同一事实作出不同认定,可见一二审法院并未查明本案事实。(3)一二审法院仅依据税务局出具的个人所得税扣缴情况认定***为欧海德公司的雇员没有法律依据。个人所得税可以补缴,且***仅提供2016年3个月的个人所得税凭据,缴费金额为零,不能据此认定***系职务行为。(4)***与***之间应为雇佣关系。一二审法院根据***为***出具的两张收条中,其中一张记载收取安装工程款65000元,即认定***系被***雇佣不当。收到该笔款项时***已经发生人身损害,***是代为领取窗户安装工程款,并非原审认定的***为***发工资的情形,工资实由***发放。3.案件相关证据未准予调取影响案件事实的客观认定。一二审期间,***均提出调取涉案工程款结算相关凭据的申请,以证明谁是涉案工程的分包单位、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二审法院认为该证据与本案无直接关联、不予调取不当。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五、六项规定申请再审。
房建公司提交意见称,***的再审申请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请求予以驳回。
本院经审查认为,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本案中,在案证据证实,房建公司将原冰里小区节能改造门窗项目分包给欧海德公司,欧海德公司又将制作窗框工作交付***。结合各方当事人的陈述,及***收取了“原冰里门窗加工费35000元”及“原冰里窗户安装工程款65000元”的两张收条,可以认定***指派***安装工作的事实,***与***之间实际形成雇佣关系。***虽主张其受***雇佣,但无证据证明。***因劳务遭受人身损害,***作为雇主应当承担法律规定的民事赔偿责任。欧海德公司对***的施工资质疏于审查,存在过错,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房建公司在工程分包过程中无过错,本案中无需就***所主张的经济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关于***的行为性质,一审法院依据用人单位扣缴劳动者个人所得税报表,认定***为欧海德公司的职工,其在本案中的行为系职务行为,并无不当。***的行为后果应当由欧海德公司承担。综上,二审法院认定一审法院就各方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及各自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所作分析和认定无误,并无不当。
关于***主张权利的对象问题,二审法院曾再次确认其诉讼请求,***坚持主张只向***和房建公司提出诉讼请求,鉴于此,二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超出***的原审诉讼请求作出判决不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撤销,并判决驳回***的原审诉讼请求,并无不当。
关于***在原审提出的调取涉案工程款结算相关凭据的申请,二审法院已根据民事证据相关规定作出回应,亦无不当。
综上,***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安文杰
审判员  郭振春
审判员  陈 楠
二〇二〇年四月三日
书记员  赵菲娅
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条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
(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
(四)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
(五)对审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
(六)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七)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
(八)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
(九)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
(十)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
(十一)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
(十二)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
(十三)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第二百零四条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再审;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
因当事人申请裁定再审的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以上的人民法院审理,但当事人依照本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选择向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再审的案件,由本院再审或者交其他人民法院再审,也可以交原审人民法院再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三百九十五条当事人主张的再审事由成立,且符合民事诉讼法和本解释规定的申请再审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再审。
当事人主张的再审事由不成立,或者当事人申请再审超过法定申请再审期限、超出法定再审事由范围等不符合民事诉讼法和本解释规定的申请再审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再审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