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津0105民初4553号之一
原告:天津津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北辰区小淀镇北辰道延长线小淀电子商务楼123。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创慧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创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市河北区房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北***里街***3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天津津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市河北区房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3日立案。原告天津津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天津津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天津津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3591元,由原告天津津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
附:本裁判文书适用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