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桦甸市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吉0282民初1917号
申请人青岛畅隆重型装备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桦甸丰泰热电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青岛畅隆重型装备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3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桦甸丰泰热电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584678元。申请人青岛畅隆重型装备有限公司提供了相应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青岛畅隆重型装备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第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桦甸丰泰热电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584678元,冻结期限为一年,冻结期间停止支付。
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宗乐贵
审判员 刘凤桐
审判员 庞玉占
书记员 甘冬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