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意银航(山东)技术有限公司

济南爱我本克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山东舜泽门窗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商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鲁0126民初1805号
原告:济南爱我本克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商河县。
法定代表人:牛增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常宝全,山东易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舜泽门窗有限公司,住所地商河县。
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不详。
原告济南爱我本克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舜泽门窗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9日立案。原告济南爱我本克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于2016年11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济南爱我本克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济南爱我本克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张 菁
代理审判员  韩玉泉
人民陪审员  赵 刚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八日
书 记 员  李 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