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意银航(山东)技术有限公司

创意银航(山东)技术有限公司、吉林省鑫谷信息技术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商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126民初2383号
原告:创意银航(山东)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贾庄镇开元名郡商业A座商铺101。
法定代表人:牛增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福勇,山东撼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迪,山东撼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吉林省鑫谷信息技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西南湖大路28号富苑华城富苑尊邸504室。
法定代表人:马万军,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创意银航(山东)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吉林省鑫谷信息技术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8日立案。原告创意银航(山东)技术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创意银航(山东)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杨春东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李庆波
书 记 员 张 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