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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与济南爱我本克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商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鲁0126民初1736号

原告:**,男,汉族,2002年10月18日出生,住商河县。

法定代理人:曹明云,女,汉族,1978年2月18日出生,住商河县

负责人:牛增强,经理。

被告:***(司机),男,26岁,住商河县。

原告**诉被告济南爱我本克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3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12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因与保险公司协商达成和解,自愿撤回本案起诉,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王心舸

代理审判员  张洪军

人民陪审员  郭京太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郭 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