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商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鲁0126民初1736号
原告:**,男,汉族,2002年10月18日出生,住商河县。
法定代理人:曹明云,女,汉族,1978年2月18日出生,住商河县
负责人:牛增强,经理。
被告:***(司机),男,26岁,住商河县。
原告**诉被告济南爱我本克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3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12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因与保险公司协商达成和解,自愿撤回本案起诉,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王心舸
代理审判员 张洪军
人民陪审员 郭京太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郭 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