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沪0115民初75402号之一
原告:*****新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市。
法定代表人:郭咏阳,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尚璇哲,女。
被告:****医院,住所地山东市。
投资人:***。
被告:***,男,1949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
原告*****新医疗器械有限公司诉被告****医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1日立案。原告*****新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新医疗器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7,525元,减半收取计3,762.50元,保全费2,595元,合计6,357.50元,由原告*****新医疗器械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冯 静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沈晨炜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