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15民初46938号之二
申请人:*****新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市。
法定代表人:郭咏阳,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傅竞杰,上海道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山西泰尔德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长治市。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男,1975年11月3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泰州市。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新医疗器械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山西泰尔德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根据申请人*****新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的申请于2021年5月21日作出(2021)沪0115民初46938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山西泰尔德商贸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989,208.1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现因双方已和解,申请人于2021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解除财产保全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山西泰尔德商贸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措施。
审判员 黄梦云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姚 瑶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一百六十六条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保全裁定:
……
(二)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