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康达鼎新医疗器械有限公司

某某*新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烟台爱视医疗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0602执5292号
申请执行人:*****新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市北仑区梅山保税区成海路6号1幢1号1908-3室。
法定代表人:郭咏阳,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崇圣,山东乾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烟台爱视医疗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芝罘区福盈路100号。
法定代表人:张敏健,该公司负责人。
申请执行人*****新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烟台爱视医疗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8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请求:1、要求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支付投标保证金25万元;2、向申请执行人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3、向申请执行人支付案件受理费5050元、保全费1770元、公告费840元;4、执行费由被执行人承担。执行经过如下:
1、本院依法送达给被执行人执行通知书、传票、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等相关法律文书,限被执行人自动履行法律义务,至今被执行人未履行。
2、本院于2021年11月8日、2021年11月10日、2022年4月11日3次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不动产、车辆、网络资金、证券及工商总局等信息,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线索。
3、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于2022年3月9日将被执行人烟台爱视医疗科技有限公司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4、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2年4月13日以当面谈话的方式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限期申请执行人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及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及财产线索。
5、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明确表示不申请有奖举报、公开悬赏查找被执行人财产及财产线索。
6、本案尚未执行到位的标的为:要求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支付投标保证金25万元;向申请执行人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向申请执行人支付案件受理费5050元、保全费1770元、公告费840元;执行费由被执行人承担。
综上所述,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执行法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 伟
审判员 刘春怀
审判员 李 光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三日
书记员 王 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