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康达鼎新医疗器械有限公司

某某*新医疗器械有限公司、某某美年大健康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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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0206民初6456号之一



原告:*****新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市梅山保税港区康达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6316856577E。




法定代表人:郭咏阳,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傅竞杰,上海道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翟学霞,上海道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美年大健康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菏泽市**县开发区麒麟大道与金山路交汇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106573458027D。




法定代表人:李敏。




本院在审理原告*****新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与被告**美年大健康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新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于2021年10月28日在微法院中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已达成还款协议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新医疗器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995元,减半收取2997.50元,由原告*****新医疗器械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陈广秀


二○二一年十月二十八日


代书记员巨红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