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15民初46938号之一
原告:*****新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市。
法定代表人:郭咏阳,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傅竞杰,上海道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西泰尔德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长治市。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75年11月3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泰州市。
原告*****新医疗器械有限公司诉被告山西泰尔德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1日立案。因原、被告已和解,原告*****新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新医疗器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3,692元,减半收取计6,846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共计11,846元,由原告*****新医疗器械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黄梦云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姚 瑶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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