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海东市乐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青0202民初2048号
原告:青海得先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青海省海东市民和县中川乡美二村甘家社4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0222MABJDRCR6X。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青海润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青海省黄南州泽曲镇幸福小区4号楼一单元1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0100MA752XM3XX。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原告青海得先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青海润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6月6日立案。原告青海得先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8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青海得先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属自己的真实意思表示,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青海得先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青海得先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八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