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宜丰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浙江宜丰建设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浙0502执81号

申请执行人:***,曾用名曹元林,男,1960年1月21日出生,汉族。住址:湖州市吴兴区。

被执行人:浙江宜丰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州市富田家园4幢1536-1542号。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79年3月29日出生,汉族。住址:湖州市吴兴区。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浙江宜丰建设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浙0502民初263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1月7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浙江宜丰建设有限公司、**归还申请执行人***借款人民币400000元,加付违约金50000元,总计450000元,并负担本案受理费3650元。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21年1月7日向被执行人浙江宜丰建设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和被执行人须知,要求浙江宜丰建设有限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浙江宜丰建设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情况。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浙江宜丰建设有限公司、**的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大额银行存款,无不动产登记信息,无车辆登记信息,无有价证券。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浙江宜丰建设有限公司、**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截至2021年3月18日,本案执行标的已执行到位0元。

鉴于被执行人浙江宜丰建设有限公司、**拒不履行又未报告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浙江宜丰建设有限公司、**采取了限制高消费和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执行措施,并对浙江宜丰建设有限公司罚款50000元,对**罚款1000元。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书面告知了申请执行人***。

综上,由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规定可先予终结。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浙0502执81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李 辉

审判员 王振宇

审判员 徐 锋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 金旭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