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宜丰建设有限公司

***、浙江宜丰建设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浙0502执1463号
申请执行人:***,男,1959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址:湖州市吴兴区。
被执行人:浙江宜丰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州市富田家园4幢1536-1542号。
法定代表人:何伟。
被执行人:湖州吉阳恒基新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州市八里店镇标准厂房G2号。
法定代表人:周永乐,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浙0502民初6156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8年5月24日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被执行人浙江宜丰建设有限公司、湖州吉阳恒基新能源有限公司在(2018)浙0502执1463号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限内履行指定的义务。
二、拒不履行的,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浙江宜丰建设有限公司、湖州吉阳恒基新能源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6195108.16元及利息,或扣留、提取其同等数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本页无正文)
审判员  陆学欣
二〇一八年五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陆敏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