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宜丰建设有限公司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休宁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皖1022民初854号
本院于2019年1月31日对原告***与被告浙江宜丰建设有限公司黄山分公司、浙江宜丰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2019)皖1022民初854号民事判决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2019)皖1022民初854号民事判决书中第二页倒数第一行“浙江宜丰建设有限公司黄山分公司自2018年9月23日”补正为“浙江宜丰建设有限公司黄山分公司自2016年9月23日”。
审判员  汪瑷玲
二〇一九年二月十一日
书记员  张韦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