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休宁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皖1022执274号
申请执行人:方有开,男,1970年5月14日出生,汉族,住休宁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齐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浙江宜丰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湖州市吴兴区里村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5027044514593。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浙江宜丰建设有限公司黄山分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湖州市吴兴区里村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022MA2N6M5U1A。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方有开与浙江宜丰建设有限公司、浙江宜丰建设有限公司黄山分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已依法冻结被执行人银行账户(仅有零星存款),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限制高消费。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XX彪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