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天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湖***建材有限公司与湖南省天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醴陵市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3)湘0281执1284号 申请执行人:湖***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醴陵市经济开发区国瓷街道石塅村。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湖南省天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永州市祁阳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灯塔路科创产业园21栋、23栋。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申请执行人湖***建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南省天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3)湘0281民初2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湖南省天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支付货款292785.78元及利息53653元以及律师费20000元,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强制扣划了被执行人账户的377,883元,本院收取执行费5417元,诉讼费4636.49元,本案已经全部执行完毕。 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l)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一)项、第十五条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本院(2023)湘0281民初24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