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祁阳市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3)湘1121执保233号
关于申请人长沙市芙蓉区意中建材经营部与被申请人湖南省天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3)湘1121民初1480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冻结被申请人湖南省天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湖南祁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号为8201********的存款172152元,并提供保险担保,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保全过程中,本院于2023年4月27日冻结了被申请人湖南省天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湖南祁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号为8201********的存款172152元。
本院认为,湖南省祁阳市人民法院(2023)湘1121民初1480号民事裁定书所确定的内容保全完毕,申请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已全部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湖南省祁阳市人民法院(2023)湘1121民初1480号民事裁定书保全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