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天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湖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湖南省天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3)湘1103民初849号 原告(反诉被告):湖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翠竹路与育才路交叉口东北角1101(**大厦11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商务。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湘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湖南省天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祁阳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灯塔路科创产业园21栋、23栋。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职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齐物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反诉被告)湖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湖南省天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宇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反诉被告)**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反诉原告)天宇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工程欠款148500元;2.判令被告支付违约金100000元;3.被告从2021年12月1日起以LPR利率(一至三年)计付工程欠款利息至清偿之日,自2021年12月1日起至2023年3月6日止的利息为6923.76元;4.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2017年2月,原被告双方签订《冷水滩区煤炭公司浦口煤站棚房区改造安置房住宅小区消防安装工程承包合同》,双方约定固定总价665000元。2021年1月,双方签订《结算协议》,确认结算金额为625000元,并约定:甲方将工程款支付永州冷水滩区煤炭公司浦口煤站棚房区改造项目部后,项目部3个工作日内支付乙方足额工程款;甲方逾期未足额付款,应向乙方支付100000元违约金。原告经多次申请、多次协商支付工程余款事宜,被告均以各种理由长期拖延、仍未解决,至今仍欠付款项共计148500元,其行为已违反合同约定,有悖公平诚信原则。案涉工程于2021年12月1日未经验收投入使用,付款条件已成就。工程欠款利息属于法定孳息,与违约金的赔偿与惩罚双重法律性质不同,可以一并主张。为此,特诉至法院。 被告天宇公司辩称,一、原告存在严重违约情形,是导致本案争议的根本原因。答辩人与原告签订的《冷水滩煤炭公司浦口煤站棚房区改造安置房住宅小区消防安装工程承包合同》第一条第三款第一项明确约定:该项目以消防部门备案通过的施工图为准。如果根据设计需要增补或者变更,则以补充设计图纸或者变更文件为准。但原告在施工过程中未按照双方合同中约定的图纸进行施工,未与原告进行设计图补充或文件变更,私自变更施工部位,变更部位也未与答辩人进行协商,从而直接导致该工程项目消防至今无法验收,其违约行为是导致本案争议的根本原因。 二、双方签订的结算协议系附条件协议。答辩人与原告所签订的《结算协议》约定:甲方将工程款支付永州冷水滩区煤炭公司浦口煤站棚房区改造项目部后,项目部3个工作日内支付乙方足额工程款。双方所约定的甲方是指永州冷水滩区煤炭公司浦口煤站棚房区改造项目建设方,即湖南省冷水滩煤炭公司。现因原告私自更改图纸施工,导致该项目中的消防项目至今无法通过验收,至今建设方湖南省冷水滩煤炭公司未向答辩人支付消防项目的工程款。因此,本案双方所签订的《结算协议》属于附条件的协议,在建设方湖南省冷水滩煤炭公司未支付消防项目款项的情形下,该协议支付条件一直未生效,故答辩人支付条件尚不具备。 三、对于原告的第三项诉请,应当予以驳回。造成本案的欠款原因是原告违约导致消防项目未通过消防行政部门的验收,答辩人有理由拒绝工程款尾款的支付,不应当支持尾款的利息。 综上所述,原告诉称事实不客观,为维护答辩人权利,请依法驳回原告起诉。 反诉原告天宇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反诉被告先行支付违约金100000元;2.判令反诉被告立即办理消防项目的验收;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反诉原告与反诉被告签订的《冷水滩煤炭公司浦口煤站棚房区改造安置房住宅小区消防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明确约定,该项目以消防部门备案通过的施工图为准。如果根据设计需要增补或者变更,则以补充设计图纸或者变更文件为准。反诉被告在施工过程中未按图纸进行施工,部分工程未完工,从而直接导致该工程项目消防至今无法验收。因此,反诉被告构成违约,待消防项目验收确定损失后,反诉原告保留向反诉被告追偿损失的诉权。根据双方签订的《结算协议》第四条违约责任的约定,反诉被告应向反诉原告支付100000元违约金。为此,特提起反诉。 反诉被告**公司辩称,一、无法消防验收与本案工程质量无关。依据公安部《建设工程消防验收评定规则》(GA836-2016)第6.3.1条,以及住建部《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细则》(建科规[2020]5号)第十八条的规定,消防验收需综合评定建筑防火、安全疏散和消防设施三大类单项的各类子项是否合格。双方《施工合同》第1.3.1条明确约定了**公司的承包范围为“消防设备设施”,并不包括上述另两大类。《结算协议》第二页第三条中,***共同确认:“乙方于2020年10月30日已完成全部消防设施且经消防检测中心检测合格,具备拨款条件。”现反诉原告认为“未按图纸施工,部分工程未完工”,与上述客观事实明显不符,有悖诚信原则,在逻辑上也显然无法等同于消防无法验收的直接原因。 二、反诉原告主张违约金无据且逻辑存在矛盾。《结算协议》明确约定了双方履行顺序,即先付款再办理消防验收,因此答辩人在对应进度款未获支付的情况下,依法具有后履行抗辩权。反诉原告并无其反诉状所称依据《结算协议》第四条主张违约金的前提条件,**履行之责任应由其自负。而且,反诉原告在其答辩状中认为,甲方是指……即湖南省煤炭公司,现又以其所认为的“甲方”身份主张违约金,不符文义解释,有悖逻辑常理,无法自圆其说。 三、本案已无工程质量鉴定的必要性。首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九条、第十四条、第二十七条规定,本案工程已于2021年12月未经验收擅自投入使用,应为竣工日期,法律意义上的竣工即工程验收合格。双方也并未约定最终付款时间,应以交付作为应付之日。而且,消防工程也并不属于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反诉原告对于质量不符合约定的主张己经失权,鉴定亦无法证明投入使用前的状况。其次,2021年1月的《结算协议》反诉原告已认可工程质量,该协议是双方作为典型商事主体的真实意思表示,也是对债权债务关系的最终清算。“一方当事人在进行结算时没有提出相关索赔主张或声明保留,完成工程价款结算后又以对方之前存在违约行为提出索赔主张,依法不予支持”。(参考案例:[2017]最高法民再97号等)综上所述,答辩人认为,反诉原告的反诉请求于法于约均无依据,于情于理亦不能成立,恳请依法予以驳回。 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及本院依法采信的证据,查明事实如下:天宇公司2016年7月14日中标湖南省冷水滩区煤炭公司棚改区改造项目后成立了天宇公司煤炭公司棚改项目部(以下简称项目部),后天宇公司将该项目所有消防设备设施的施工分包给**公司,项目部为此于2017年2月25日与**公司签订《冷水滩区煤炭公司浦口煤站棚房区改造安置房住宅小区消防安装工程承包合同》(以下简称《承包合同》),天宇公司员工***在合同尾部项目部盖章处签署姓名,约定:一、工程项目概况。1.3承包范围。1.3.1图纸范围内:具体为消防自动报警系统(布线,控制电缆及设备,所有控制设备的连接包括消防控制室、火警、联动、报警电话);消防自动喷淋系统(管网、设备);整个消火栓系统(水泵房、管网、设备);应急照明系统(布线及疏散指示标志、安全出口和应急照明灯具);防火门(甲级木质防火门)及防排烟系统。(注明:该项目以消防部门备案通过的施工图为准)如果根据设计需要增补或变更,则以补充设计图纸或变更文件为准,增补或变更施工的范围及内容双方协商签订补充协议或采取签证的形式按实际工程量采取清单结算。注明:①消防水池、入户门、预埋开挖沟管孔等土建部分不在合同承包之内;②强电布线部分项目部应接入至消防控制箱内;③室外管网不在合同范围之内:④在不违反消防设计规范和确保通过消防验收的前提下,允许**公司变更消防设计。1.3.2项目部负责提供办理消防验收手续所需的相关资料,并确保验收按时通过,验收费用由**公司承担。1.3.3承包方式:包工、包料、包消防验收、包进度、包工期、包质量、***、包安全、包现场文明施工、包工程验收质量达到合格标准、包取得消防验收合格证;第二条、综合单价、付款方式及履约保证金。2.1该消防工程采取固定总承包价:该项目总建筑面积约为18214平方米,按36元/平方米结算工程款,合同总金额为655000元,**公司负责提供普通材料款发票及安装人员工资发票。承包价格不因材料及人工的市场变化而调整。2.2付款方式:该项目项目部不支付预付款,但按进度拔付工程款。A、**公司施工人员完成主体工程预埋,项目部应支付该工程总价的10%工程款(6.55万元);B、**公司施工人员完成该栋楼消火栓立管和消火栓箱体安装,项目部应支付该栋楼工程总价的30%工程款(19.65万元);C、**公司完成该项目水泵房安装工程,项目部应支付该栋楼工程总价的20%工程款(13.1万元);D、**公司完成全部消防施工内容,经省消防检测中心检测合格,项目部应支付该栋楼工程总价的20%工程款(13.1万元);E、经消防部门验收合格后,项目部务必一次性付清至总工程款的95%,余5%作质保金。工程保修期为1年,在期满一年内如无质量问题,7天内全部返还**公司质保金。2.3合同签订三日内**公司向项目部交纳20000**约保证金,该项目主体工程建至10楼项目部一次性退还给**公司;第三条、施工工期。3.1.1主体工程完工后三个月内完成所有消防施工;第四条、工程质量标准和保修期。1.工程质量等级。4.1.1工程质量要求达到国家或行业的质量检验评定的合格标准。4.1.2工程质量不符合规范、标准和设计要求,质量不合格,项目部可要求**公司停工。4.1.3双方对工程质量有争议,按照职能分工由市(或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质监部门进行鉴定。因此造成的经济损失和工期拖延,由责任方承担。2.保修期。工程保修期为1年,保修期自完工经项目部验收全部合格并签字之日起计。第六条、双方责任。1.项目部责任:6.1.3按合同条款拨付工程款。6.1.5提供**公司代办消防验收和变更手续所需合法完整资料。若因设计图纸未达到国家有关规范,项目部必须与设计单位协调工作,做好图纸变更并提供变更的资料给**公司,便于**公司申报;对已造成不符合国家消防相关技术标准的地方,应按消防部门所提出意见积极配合整改。6.1.6项目部对设计变更和消防审批部门提出的要求或增加工程量,要与**公司进行协商另行协定(或签证),确保该项目的消防工程达到规范要求。增减工程量参照预算书的工程单价及实际工程量增减工程价款。6.1.7组织**公司有关人员和设计单位进行图纸会审,并向**公司进行设计和技术交底。6.1.8项目部并向**公司提供2套盖过设计图审章的完整施工图及一份完整的电子版图。6.1.9若因本承包工程违规加层和范围之外的系统或土建不符合规范要求的原因引起检测不合格,**公司不负任何责任。2.**公司责任:6.2.2**公司必须严格按照施工图纸、国家现行的有关施工规范、规程施工,按要求把相关材料、试件及时送至消防部门或天宇公司指定的检测部检验,否则造成的一切损失和责任由**公司负责。 2021年1月7日,项目部与**公司签订《工程结算单》,天宇公司员工***在结算单尾部项目部盖章处签署姓名,载明:工程结算总价625000元,已付工程款396500元,剩余未付工程款228500元,其中质保金为31250元,结算一年后付清,本次结算应付金额197250元。2021年1月19日,**公司为乙方与项目部为甲方结算并签订《结算协议》,首部明确标明“甲方:湖南省天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天宇公司员工***在协议尾部项目部盖章处签署姓名,第二条支付明细:2018年1月18日支付65500元(本院经审查为***转入)、9月21日支付100000元(本院经审查为天宇公司转入)、11月16日支付50000元(本院经审查为***转入),2019年4月4日支付50000元(本院经审查为***转入)、6月6日支付83100元(本院经审查为***转入),2020年1月23日支付50000元(本院经审查为祁阳劳务公司转入),共计支付396500元。第三条付款约定:**公司于2020年10月30日已完成全部消防设施且经消防检测中心检测合格,具备拨款条件。因甲方资金紧张,迟迟未按合同约定付款,甲乙双***友好合作,希望实现本项目尽早圆满完工验收的合同宗旨,现双方达成以下协议:1.甲方将工程款支付项目部后,项目部3个工作日内支付**公司足额工程款,支付的金额见上述《工程结算单》。2.**公司在收到款项后3个工作日内着手办理该项目消防验收手续的工作。第四条违约责任:甲方逾期未足额付款,应向**公司支付10万元违约金,同时仍应履行付款义务,**公司逾期未申报消防验收,应该向甲方支付10万元违约金。签订协议后,天宇公司于2022年1月26日支付**公司80000元案涉项目消防工程款。 2022年3月,案涉安置小区投入使用,3月21日湖南省冷水滩煤炭公司就天宇公司要求支付竣工工程款的申请作出回复:由于天宇公司迟迟未取得有关部门消防验收合格证书,虽然该公司部分职工已装修入住,但消防验收合格报告是办理房产证的必要手续,特要求天宇公司尽快提供消防验收合格证书,在没收到合格证书前,该公司拒绝支付任何工程款,由此产生的任何问题该公司概不负责。 **公司于2022年2月25日为案涉消防工程申请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备案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查验情况及意见栏:一、湖南省冷水滩煤炭公司载明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查验情况及意见为:验收合格;二、怀化市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和怀化市建筑设计研究院载明符合消防工程技术标准的设计文件实施情况为:该工程符合设计审核合格的消防设计文件,验收合格;三、湖南刚正项目管理有限公司载明工程监理情况为验收合格;四、天宇公司、**公司载明工程施工情况为:该工程消防施工质量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技术标准,满足设计文件要求,不存在擅自更改消防设计,降低消防施工质量以及使用不合格消防产品的情况,验收合格;五、湖南湘源消防科技服务有限公司载明:消防设施性能、系统功能联调联试情况为合格。天宇公司于2022年4月21日申请案涉工程竣工验收阶段联合验收,于同月24日收到不予受理告知单,载明:永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不予受理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或备案,备案表缺少地下室部分,缺少给排水总平面图,缺少消防监督报告。天宇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庭审中自认案涉棚改区***公司建设的室外环形消防车道达不到验收标准,而该环形车道不在**公司的合同范围内。天宇公司认为未办理消防验收的责任在**公司,**公司未按图施工,导致消防验收无法通过,故至今未支付**公司下余消防工程款,遂酿成本案纠纷。 上述事实,有**公司营业执照、天宇公司企业信息、《承包合同》、《结算协议》、社会保险服务中心证明(***)、现场照片、银行付款记录明细、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表、中标通知书、消防施工图纸、湖南省冷水滩煤炭公司回复函、湖南省冷水滩区改造项目竣工联合验收告知单、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据证实,经庭审质证,足以认定,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审理本案的前提是先对合同主体进行明确。对于合同另一方相对人为煤炭公司还是天宇公司或天宇公司项目部,本院认为,首先,案涉安置小区的总承包人为天宇公司,天宇公司才有权将其中的消防设施设备的施工分包给**公司;其次,天宇公司在中标该项目后,成立了项目部,该项目部并非煤炭公司成立。项目部为天宇公司下属机构,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其所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的后果应***公司承担;再次,***为天宇公司职工,而非煤炭公司职工,其所行使的职务行为的法律后果(包括以项目部名义代表天宇公司签订合同、进行结算、支付工程款等)应***公司承担;第四,***和天宇公司均向**公司支付了工程款,由此可见天宇公司为合同的实际履行人;第五,天宇公司一方面认为《承包合同》中约定的甲方为煤炭公司,但又认为依据该合同可以提起反诉和进行答辩,其主张自相矛盾;第六、《结算协议》第三条中约定“甲方将工程款支付项目部后,项目部3个工作日内支付**公司足额工程款”,天宇公司认为甲方即为煤炭公司成立的项目部,但从文义解释来看,项目部不可能自己给自己付款,逻辑上站不住脚。并且该协议的首部已明确标明“甲方:湖南省天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从以上分析可知,本案合同主体即为**公司与天宇公司。 两公司签订的《承包合同》、《工程结算单》、《结算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故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双方争议的其他焦点如下: 一、关于天宇公司能否以未取得消防验收合格证为由提出对付款义务的抗辩。1.依据双方签订的《结算协议》第三条:“**公司于2020年10月30日已完成全部消防设施且经消防检测中心检测合格,具备拨款条件”之约定,可认定天宇公司已认可**公司施工的工程质量经消防检测中心检测合格,天宇公司也在2022年3月将项目投入使用。2.案涉工程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竣工验收消防查验技术服务机构于2022年2月25日均在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表上加盖公章,认可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消防查验情况合格,视为以上单位不仅均认可**公司的消防工程已符合约定的验收条件,也均认可**公司系按照约定的图纸进行施工,天宇公司在施工单位签署意见处也签署了该工程消防施工质量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技术标准,满足设计文件要求,不存在擅自更改消防设计,降低消防施工质量以及使用不合格消防产品的情况,验收合格的意见。天宇公司在安置小区投入使用后,现主张**公司未按图施工,显然有违诚信原则。同时,天宇公司不能证明**公司私自变更施工部位,亦不能证明永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因“备案表缺少地下室部分,缺少给排水总平面图,缺少消防监督报告”不予受理案涉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是由于**公司的施工不符合图纸要求造成。3.消防验收包括建筑防火、安全疏散和消防设施三个分项的验收,**公司作为消防设施的施工人,仅负有保障该分项符合验收标准的义务,若苛责**公司对其他两个分项也要保障验收合格,则违背合同目的,违反公平原则,势必造成权利义务失衡。本案中,天宇公司不仅未提交证据证实消防项目验收不合格是因为**公司造成,且庭审中天宇公司自认其建设的室外环形车道不符合消防要求,目前办理消防验收客观不能。4.根据合同约定,应当先行付款再办理验收。双方签订的《结算协议》中“支付足额工程款”为合同先义务,“着手办理消防项目的验收手续”为合同后义务。现本应先履行的一方怠于履行,**公司办理验收手续的条件尚未成就,也就不存在违约情形。因此,对天宇公司反诉请求**公司支付违约金100000元和办理消防验收合格证的诉请,本院不予支持,天宇公司可在办证条件成就后另寻途径解决。 综上,天宇公司现认为付款条件未成就的主张不能成立。天宇公司至今未按约支付**公司全部消防工程款,已构成违约,**公司要求天宇公司支付下欠消防工程款148500元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 二、关于违约金的认定。双方签订的《结算协议》第四条违约责任约定,天宇公司逾期未足额付款,应向**公司支付10万元违约金。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规定,本案的违约金应以**公司的实际损失(即资金被占用期间的利息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履行情况,公平原则和诚实守信原则综合考量。结合本案实际情况,违约金应按签订《结算协议》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85%的四倍即年利率15.4%从《结算协议》签订第二天起算。依据《工程结算单》、《结算协议》约定,天宇公司至2021年1月19日结算时只需支付**公司197250元消防工程款,结算一年后再付清质保金 31250元。**公司主张自2021年12月1日另行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故天宇公司应支付**公司自2021年1月20日结算次日起至2021年11月30日止计算的违约金26215元(197250元×15.4%÷365天×315天)。 三、关于逾期付款利息的计算。如前所述,天宇公司的违约行为造成**公司资金被占用期间的利息损失。双方在合同中对逾期付款利息无约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20]25号)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约定,本案应从双方最后一次确定付款结算即签订《结算协议》的第二天计付逾期付款利息。截至2021年11月30日的违约金已作认定,**公司主张逾期付款利息自2021年12月1日起以148500元为基数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本院予以支持。天宇公司应支付**公司自2021年12月1日起至2021年12月19日止的逾期付款利息为297.61元(148500元×3.85%÷365天×19天),自2021年12月20日起至2022年1月19日止为479.27元(148500元×3.8%÷365天×31天),自2022年1月20日起至2022年8月21日止为3221.42元(148500元×3.7%÷365天×214天),自2022年8月22日起至2023年3月6日止为2925.45元(148500元×3.65%÷365天×197天),共计 6923.75元,逾期付款利息并按3.65%计至案涉消防工程款付清之日止。 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20]25号)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湖南省天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向原告湖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支付消防工程款148500元、违约金26215元及逾期付款利息6923.75元,并自2023年3月7日起按年利率3.65%支付逾期付款利息至消防工程款148500***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驳回反诉原告湖南省天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本诉受理费5132元,减半收取计2566元,由原告湖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担748元,被告原告湖南省天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担1818元。反诉受理费1150元,由反诉原告湖南省天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判决生效后,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七日 法官 助理  *** 代理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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