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109民初1825号
原告:河北东研化工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藁城区兴安镇张村定魏线中街34号。
法定代表人:杨东海,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山东中天国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高新区柳泉路125号先进陶瓷科技创新园12层。
法定代表人:杨德成,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河北东研化工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中天国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14日立案。原告河北东研化工设备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北东研化工设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34元,减半收取计1517元,由原告河北东研化工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林祝安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一日
书记员 梁莎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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