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0791执恢34号
申请执行人:潍坊正远粉体工程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高新区玉清街**。组织机构代码72859457-7。
法定代表人:王金华,董事长。
被执行人:中科纳达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上思分公司,住,住所地:广西省上思县思阳镇易和村六甘屯/div>
负责人:陈肇标,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中科纳达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紫竹院路**北京化工大学**楼**/div>
法定代表人:黄岩,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潍坊正远粉体工程设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中科纳达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上思分公司、中科纳达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20年3月27日向以上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各被执行人限期履行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各被执行人既未在期限内履行义务,也未向本院报告财产。
1、本院分别于2020年3月27日、6月4日、7月20日通过最高人民法院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车辆、互联网银行、股权、证券、工商登记信息等进行了查询,未发现各被执行人财产线索;
2、本院通过向不动产、公安等相关部门调查,亦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的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3、本院已向被执行人中科纳达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上思分公司负责人陈肇标、中科纳达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岩发出限制消费令,限制其高消费;
4、本院通过现场调查,亦未发现各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5、本院已向申请执行人询问其是否申请发布悬赏执行公告,以采取悬赏执行措施,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不申请悬赏执行;本院向申请执行人询问是否申请将被执行人移送破产审查,申请执行人亦表示不申请;
6、2020年9月17日,本院通过现场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相关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不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与处分措施,各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王明泽
人民陪审员 郭岱芳
人民陪审员 王维功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梁同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