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正远粉体工程设备有限公司

抚顺博格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潍坊正远粉体工程设备有限公司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791财保292号

申请人:抚顺博格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抚顺市望花区沈抚公路南线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40074275504A。

法定代表人:刘书平,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潍坊正远粉体工程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高新区金融广场商务中心一期11幢14层140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00728594577N。

法定代表人:王金华,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审理的申请人抚顺博格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潍坊正远粉体工程设备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抚顺博格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冻结被申请人潍坊正远粉体工程设备有限公司名下的存款93534.68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以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出具的保单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抚顺博格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潍坊正远粉体工程设备有限公司存款人民币93534.68元或者查封或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高鹏

二〇二〇年四月三日

书记员  王琮